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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8年)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地税函[2008]1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1-1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为切实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过程中遇到的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2007年度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可以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从200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企业因发票未到等原因,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的规定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和存货,可以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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