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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调整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2-29 | 生效日期:2008-03-01 |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调整为2800元。
请广大纳税人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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