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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地税发[2008]2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2-05 | 生效日期:2008-02-05 |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切实抓好月(季)度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入库工作。鉴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尚未出台,2008年一季度对高新技术企业,暂按25%税率预征企业所得税。
二、各单位要在实施新税法和抓好汇算清缴工作的同时,对辖区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凡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要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不折不扣地落实好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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