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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财政厅等关于5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地税告[2008]74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2-26 | 生效日期:2008-02-26 |
各基层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志愿者事业发展基金会等5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8]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2007年度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广东省志愿者事业发展基金会、广东省扶贫基金会、广东省侨界仁爱基金会、广东省儿童福利会、孙中山基金会等5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请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二、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上述5家基金会的公益性捐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上述5家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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