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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皖国税函[2008]6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 发文日期:2008-03-0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11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年检时间和程序
年检时间从2008年2月11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年检年度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一)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要求,逐条对照,如实填写各类报表,并对一年来的工作及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报告,于3月31日前上报当地县(区)国税机关。
(二)各县(区)国税机关应对上报的年检材料逐项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4月15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市国税机关。市国税机关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汇总后于4月31日前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对重点地区进行实地抽查。通知年检合格的事务所领取证书资料,年检不合格的事务所不再通知。
(四)年检结束后,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年检结果在省级报刊及安徽注册税务师网站发布公告。
二、年检报送材料
(一)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1);
2.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附件2);
4.财务会计报表;
5.事务所上缴会费凭证复印件;
6.事务所2007年工作总结。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3);
2.《注册税务师执业会员证》原件、《注册税务师资格证》复印件。
(三)非执业注册税务师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3),登记表由个人所在单位盖章,不需当地税务部门审核;
2.《注册税务师非执业会员证》原件、《注册税务师资格证》复印件。
三、年检要求
年检是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是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4号令),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流程,经研究决定,从今年开始,年检工作将由各级国税和地税部门轮流负责。今年的年检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地方税务局积极协助;明年的年检工作将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国家税务局积极协助。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年检项目与标准,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征管科(股)具体经办。在年检工作中遇到问题和情况,应及时报告,以确保年检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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