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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2-28 | 生效日期:2008-02-28 |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东府[2008]2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市区行政区域(包括莞城、南城、东城和万江)和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使用土地的一切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和个人(含外籍人员),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行政村)使用土地的一切单位(包括外资企业)和个人(含外籍人员),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根据镇(街)经济综合发展情况,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土地级别划分为五个等级,并分为工业用地、非工业用地两大类。
具体适用税额如下:
东莞市土地分级和税额标准情况表
洪梅、望牛墩
三、土地情况登记
此前尚未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登记的纳税人,应持有效的土地权属证明(如: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转让)合同或政府部门批准的用地文书等)、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土地租赁协议(合同)到土地所在地地税分局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登记,并按期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逾期未按规定办理土地情况登记和纳税申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征收时间
我市2007年度和200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从2008年3月1日起恢复征收。应缴纳2007年度、200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申报缴纳税款。
松山湖、虎门港自2008年1月1日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政策规定可登陆东莞地税网站(www.dgds.gov.cn)查阅或致电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热线22887110及各地方税务分局咨询。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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