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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02-28 生效日期:2008-02-28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东府[2008]2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市区行政区域(包括莞城、南城、东城和万江)和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使用土地的一切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和个人(含外籍人员),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行政村)使用土地的一切单位(包括外资企业)和个人(含外籍人员),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根据镇(街)经济综合发展情况,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土地级别划分为五个等级,并分为工业用地、非工业用地两大类。

具体适用税额如下:
  东莞市土地分级和税额标准情况表
序号
土地级别
适用镇(街)
税额标准(元/┫.年)
非工业
工业
一类
二类
1
一级
城区(包括莞城、东城、万江、南城)、虎门、长安、塘厦、常平、松山湖
12
10
5
2
二级
凤岗、樟木头、清溪、黄江、厚街、石碣、大朗、大岭山、虎门港
10
8
4
3
三级
寮步、桥头、石龙、茶山、横沥、高?丁⒓br /> 沙田、道?蚣br />
8
6
3.5
4
四级
谢岗、中堂、东坑、石排、麻涌、企石、
  洪梅、望牛墩
6
4
3
5
五级
欠发达村
4
3
2.5

  三、土地情况登记
  此前尚未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登记的纳税人,应持有效的土地权属证明(如: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转让)合同或政府部门批准的用地文书等)、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土地租赁协议(合同)到土地所在地地税分局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登记,并按期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逾期未按规定办理土地情况登记和纳税申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征收时间
  我市2007年度和200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从2008年3月1日起恢复征收。应缴纳2007年度、200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申报缴纳税款。
  松山湖、虎门港自2008年1月1日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政策规定可登陆东莞地税网站(www.dgds.gov.cn)查阅或致电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热线22887110及各地方税务分局咨询。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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