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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率预警峰值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岩国税发[2008]1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2-03 | 生效日期:2008-02-03 |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为适应税收征管形势的变化,查找并缩小我市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管征水平与全国、全省的差距,根据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现将我市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率预警峰值调整如下(具体见附件),从2008年2月1日起执行。同时,《关于实施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率预警峰值的通知》(岩国税发[2005]32号)文从2008年2月1日起废止。
增值税税负率预警峰值仅是用来评估分析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是否存在异常的标准之一,严禁将增值税税负率预警峰值等同于征收率。各单位应将预警峰值综合运用于纳税评估,以提高增值税纳税评估的针对性与实效性,促进商业增值税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及税负的整体提高。
附件:《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率预警峰值调整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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