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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格式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国税发[2008]4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2-04 | 生效日期:2008-02-04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2007年度,对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纳入汇算清缴范围的纳税人,实行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制度并贯彻"两个统一"的工作要求,即:一是必须按照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格式出具查账报告,查账报告的格式(见附件),同时可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站(http://www.12366.gov.cn)、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http://www.gzds.gov.cn)、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互联网站(http://www.gdcta.org.cn)、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互联网站(http://www.gzicpa.org.cn)中查阅和下载;二是受托的中介机构在出具查账报告时应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对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有关独立审计准则建立了类似工作底稿的,在受同一客户委托同时出具审计报告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时,可不重复建立税务代理工作底稿。
附件:(略)
2007年企业纳税申报表
2007年国、地税共用的其他附表
2007年国税后续管理台帐
2007年地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求附送备案资料
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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