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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梅地税函[2009]16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7-28 生效日期:2009-07-28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市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梅地税发[2008]187号)下发后,各地反映对企业取得预售收入征税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具体明确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之日起,对其取得的销售收入(包括定金收入),不论核算是否盈亏,均应按梅地税发[2008]187号规定的预计利润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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