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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巨业食品有限公司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国税函[2009]17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9-07-16 生效日期:2009-07-16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巨业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请示》(榕国税发[2009]41号)收悉。鉴于福州巨业食品有限公司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八条规定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福州巨业食品有限公司出口的货物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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