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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深化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巴政办[2007]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1-08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治州深化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八日  自治州深化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3]10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积极稳妥地推进地方国有农牧场管理体制改革,消除束缚农牧场发展的体制障碍,理顺国家、农牧场和农牧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牧工负担,推动地方国有农牧场经济及各项社会事业同步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政策、规范分配的原则,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规定,规范地方国有农牧场与农牧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合理确定农牧工负担,切实保障农牧工合法权益。坚持各负其责、适当补助的原则,按照隶属关系,由各县市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地方国有农牧场由于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收入,依据中央有关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予以适当补助。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改革措施和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增强地方国有农牧场市场主体地位,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农牧场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维护农牧场社会稳定。  (三)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努力做到“三个确保”。 一是取消针对地方国有农牧场的农业税、牧业税,免除农牧工承担的土地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下同)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确保将农牧工较重的负担减下来;二是剥离农牧场办社会职能,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增强地方国有农牧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农牧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三是规范国家、农牧场与农牧工之间的分配关系,保障地方国有农牧场和农牧工的合法权益,调动地方国有农牧场和广大农牧工的生产积极性,确保地方国有农牧场稳定和发展。  二、改革范围和内容  深化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范围是指收取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费用的地方国有农场(含有园艺场)、林场、牧场、渔场等。凡是承包场内土地(草地),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缴纳土地(牲畜)承包费的农牧工均享受税费改革政策。  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税、牧业税政策。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免征农业税牧业税的通知》(新政发[2005]43号)要求,2005年没有将全面取消地方国有农牧场农业税、牧业税政策落实到农牧工的,2006年要通过核减土地承包费的形式落实到位。  (二)免除农牧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2006年地方国有农牧场已经通过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等形式向农牧工收取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要于2007年1月底前如数退还给农工。  (三)合理确定地方国有农牧场与农牧工之间分配关系。对农牧工承担的承包费要实行上限控制制度。承包费的上限,是指改革前农牧工负担总额中扣除取消农业三税和免除类似农村 “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后的余额。改革后,地方国有农牧场职工只承担农牧场管理费和农牧工自身收益两项费用。 农牧工自身受益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按照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标准由农牧场统一收取后缴纳。  三、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积极推进地方国有农牧场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创新经营机制和产业化发展要求,积极推进地方国有农场股份制改造,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条件的农牧场组建企业集团,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通过改制,尽快把农场工商企业盘活、做大、做强,使其成为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促进地方国有农牧场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快调整内部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和人员,降低管理成本。 大力推进地方国有农牧场财务预决算制度改革,实行生产经营性与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分类核算,规范各项支出范围,控制管理费用增长。具体由州委农办、编办,州发改委、人事局、财政局、农牧场主管部门完成。  (二)分离地方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造条件,认真做好地方国有农牧场学校、医院等办社会职能的移交工作,实行政企分开,切实减轻农牧场和农牧工负担。 已基本完成分离农牧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任务的,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后续工作。 具体由州委农办、编办,州发改委、教育局、卫生局、人事局、财政局、农牧场主管部门完成。  (三)加大对地方国有农牧场公益事业的投入。各县市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把地方国有农牧场的发展统一纳入到当地发展规划中,加大对地方国有农牧场内公益事业建设支持的力度,确保地方国有农牧场持续稳定发展。地方国有农牧场要继续加大对生产队内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生产队可以按照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积极引导和组织农牧工按规定范围和程序筹资筹劳进行公益事业建设。对地方国有农牧场开展的各项公益性事业建设,必须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杜绝新的债务发生。具体由州委农办,州发改委、财政局、农牧场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实施。  (四)转移支付的核定与管理。对地方国有农牧场,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农牧场人口、耕地面积、草场或牲畜头数、实际减少数及历史原因等因素,按照“公平、透明、公正”的原则进行测算安排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各县市也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地方国有农牧场分离办社会职能后,自治区将根据有关政策和对下转移支付办法,相应增加当地政府转移支付补助。  (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严防农牧工负担反弹。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对所辖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政策得到贯彻落实。建立和完善农牧工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切实防止地方国有农牧场通过提高承包费等形式,变相增加农牧工负担。地方国有农牧场要对涉农负担实行“公示”制,按照农牧场政务、财务公开的要求,公布农牧工负担的具体项目、标准和数额,接受农牧工和社会监督。各县市要把地方国有农牧场农牧工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范围,建立健全地方国有农牧场职工群众信访查处反馈制度和政策公开咨询及举报电话,定期通报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州有关部门要根据自治区的统一安排及时发放农牧工负担手册或明白卡。凡手册外的收费,农牧工有权拒付。对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加重农牧工负担的,要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办法》(中办发[2002])19号)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具体由州减轻农牧民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州地方国有农牧场主管部门、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配合完成。  四、切实加强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组织领导  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是农村税费改革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深化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艰巨性,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当成一件大事抓实抓好,统一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执行。各县市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由税改办牵头,地方国有农牧场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掌握并解决好税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对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确保全州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自治州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政策宣传。各县市和自治州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地方国有农牧场,宣传报道税费改革相关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全面准确及时地向广大群众宣传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将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政策交给农牧工群众,使地方国有农牧场各项税费改革政策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不留死角。  第二阶段:制定方案。各县市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对税费改革各项指标的调查摸底及测算,广泛听取基层和农工意见,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州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审批方案。自治州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对各县市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批准。各县市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执行。  第四阶段:组织实施。各县市要按照审批后的改革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全面落实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各项配套措施,并将取消的农业三税和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分解到农牧场,张榜公布,接受农牧工监督,发放农牧工负担手册。  第五阶段:检查验收。在方案实施过程中,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层层负责,加强监查指导。各县市要加强对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帮助地方国有农牧场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及时化解矛盾。自治州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于今年3月对全州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情况进行验收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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