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纳税50强企业”和“社会贡献50强企业”政策扶持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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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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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丹政发[2007]7号 |
发文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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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7-01-3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鼓励市“依法纳税50强企业”和“社会贡献50强企业”(以下简称“双50强企业”)继续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发挥其在振兴丹东老工业基地,全面建设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对“双50强企业”政策扶持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先原则
1.争取国债项目、省(市)技改项目贴息资金、国家(省)科技计划重大项目、污染治理资金、国家专项发展基金等优惠政策,优先向“双50强企业”倾斜,纳入申报计划,认真组织推荐,搞好协调与沟通,为“双50强企业”争取更多的资金支持。
2.优先推荐“双50强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名牌产品和优秀新产品奖;优先推荐“双50强企业”参与国家、省环境友好企业评选;优先从快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对省批项目全程跟踪服务。
3.“双50强企业”申报市级以上各级荣誉称号、奖励及政治待遇等予以优先推荐。
4.金融机构对“双50强企业”实行信贷倾斜政策,列入重点扶持名录,优先调查、审批,扩大信贷授信额度。
二、优惠待遇
5.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在征管法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优先办理缓税。
6.丹东中小企业网免费为“双50强企业”提供电子商务服务和宣传工作。市民营经济合法权益投诉中心免费为“双50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
7.对“双50强企业”实行工商免检制度,建立与“双50强企业”的联系制度,实行现场办公,登门服务。
三、企业减负
8.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双50强企业”进行检查,同时减少执法监督频次。
9.行政机关对“双50强企业”进行检查,应事先拟定检查计划,报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批准,在取得市政府统一印制的《检查企业通知书》后方可实施检查。
10.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同一行政机关对“双50强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减为一次。
11.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由国、地税机关按照检查计划联合组织实施,同一企业每年不得超过两次。
12.简化“双50强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制造许可证、“CCC”认证、“QS”认证、岗前培训证等行政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
四、其它方面
13.“双50强企业”享受丹东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丹政发[2007]1号)的有关优惠政策。
14.强化对“双50强企业”的服务。全面推行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首问责任制度、岗位职务代理制度、限时办事制度、“绿色通道”制度、预约登记制度等规章制度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办照中心”等工作模式。
15.依法纳税的“双50强企业”可以根据纳税发票的实际月用量领购发票,放宽数量上的限制。
16.对“双50强企业”办理用电及避峰等方面给予重点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