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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减免2007年高考中考特困考生考试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教[2007]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1-05 生效日期:2007-01-05
 

为体现政府及教育部门对特困生的关怀,保证我市特困家庭中读高三、初三的子女都能参加高考、中考,经研究决定,2007年应届高中(含职高)、初中毕业生中的特困生参加高考、中考,可免交考试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交考试费的条件
  凡符合在我市报名参加高考或中考条件的高中(含职高)、初中应届毕业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特困考生,可免交2007年高考、中考考试费,直接办理报考手续:
 
  (一)现正享受我市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金救济的困难户子女;
 
  (二)现正领取市、区民政部门临时救济金的特殊困难户子女。
 
  二、免交考试费的办法
  (一)在缴交高考、中考考试费时,特困考生向毕业学校出具深圳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临时救济证明》(需在有效期内)原件并交复印件,经毕业学校审核登记后,免交考试费。
 
  (二)学校将收齐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临时救济证明》复印件,连同《特困考生免交考试费登记表》,于高考或中考报名结束7天内送市招考办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2007年特困考生免交考试费登记表
 
  学校(公章):     考试类别:   (高考、中考)   填表日期:200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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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准考证号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免交金额  │
│   │ (考生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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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人:         填表人:         复核人:
 
  注:此表请于报名结束7天内,连同特困考生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报市招考办314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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