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减免2007年高考中考特困考生考试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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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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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深教[2007]7号 |
发文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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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7-01-05 |
生效日期:2007-01-05 |
为体现政府及教育部门对特困生的关怀,保证我市特困家庭中读高三、初三的子女都能参加高考、中考,经研究决定,2007年应届高中(含职高)、初中毕业生中的特困生参加高考、中考,可免交考试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交考试费的条件
凡符合在我市报名参加高考或中考条件的高中(含职高)、初中应届毕业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特困考生,可免交2007年高考、中考考试费,直接办理报考手续:
(一)现正享受我市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金救济的困难户子女;
(二)现正领取市、区民政部门临时救济金的特殊困难户子女。
二、免交考试费的办法
(一)在缴交高考、中考考试费时,特困考生向毕业学校出具深圳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临时救济证明》(需在有效期内)原件并交复印件,经毕业学校审核登记后,免交考试费。
(二)学校将收齐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临时救济证明》复印件,连同《特困考生免交考试费登记表》,于高考或中考报名结束7天内送市招考办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2007年特困考生免交考试费登记表
学校(公章): 考试类别: (高考、中考) 填表日期:200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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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准考证号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免交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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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填表人: 复核人:
注:此表请于报名结束7天内,连同特困考生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报市招考办314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