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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通信设备代维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新地税函[2007]2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1-08 生效日期:2007-01-08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新疆通信建设总公司来函反映:该公司作为电信施工专业队伍,主要从事通信设备代维业务,具体是对电信企业的传输干线、本地网、城域网、业务终端、机房、基站、天馈线、铁塔、卫星通信等通信设施进行修补、加固 、改善和养护。对通信设备代维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要求予以明确。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件有关规定,经区局研究:对电信企业提供的通信设备代维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非电信企业提供的通信设备代维业务按照“建筑业-修缮”税目征收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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