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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地税函[2007]3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2-12 生效日期:2007-02-12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驾驶员培训费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沈地税发〔2006〕1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经政府教育部门批准成立的、从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教育的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举办的汽车驾驶员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中有关“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即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的,免征营业税;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属于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不予免征营业税。
 
  二、专门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普通学校,是属于国家不承认其学员学历的职业培训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15号)的规定,对其收取的培训费及代收款项等价外费用,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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