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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无人看护儿童项目在华采购货物(第二期)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国税函[2007]8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7-02-14 生效日期:2007-02-14
 

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无人看护儿童项目在华采购货物(第二期)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7]120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对明细表所列供货单位销售的货物进行认真核实,同时要求企业将免税货物的销售额进行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予以免税;对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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