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地方税收征管范围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萍府发[2007]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3-10 生效日期:2007-01-0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地方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萍府发〔2005〕7号)执行以来,对明确我市地方税收征管范围,优化税收经济环境,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加强税收征管,防止税收流失,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鉴于我市经济发展和税收征管要求,为了进一步明确我市市本级和各县(区)(含开发区,下同)的地方税收征管范围,切实促进县域经济的稳步发展,加强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强化各级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根据现行税收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的征管工作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市本级地方税收征管范围  市本级地方税收征管范围,除税法政策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
  1、中央、省驻萍的行政、事业单位、驻萍部队、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发生的地方各税。
  2、中央、省驻萍企业(包括下属的子公司和分公司,但不包括下属的集体企业)发生的地方各税。
  3、中央、省驻萍单位独资、合资、合作、参股、联营、招商引资等新办和改制、改组、改造、扩建或搬迁的企业发生的地方各税。
  4、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发生的地方各税。
  5、市属工交企业(包括下属的子公司和分公司,下同)及其在本市范围内(莲花县除外)独资、合资、合作、参股、联营、招商引资等新办和改制、改组、改造、扩建或搬迁的企业发生的地方各税。
  6、除驻县(区)的中央、省属单位的分支机构所发生的地方税收另有规定外,金融保险企业(农村信用社除外)发生的地方税收。
  7、在安源区行政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市属以上(含)单位和企业发生的地方税收。
  8、本通知列举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单位和企业所发生的地方税收(附件1)。
  9、其他由市政府确定的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单位和项目所发生的地方各税。
 
  二、县(区)地方税收征管范围  县(区)级地方税收征管范围,除税法政策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由所在县(区)地税机关负责征管:
  1、市属单位和企业,除上述规定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外,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县(区)地税机关负责征管。
  2、驻县(区)的中央、省属单位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萍钢、萍矿、萍电下属国有企业和现由市本级地税机关征收管理的单位及其今后滋生的单位除外)所发生的地方各税。实行非独立核算但能单独反映计税依据的分支机构所发生的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3、县(区)属以下(含县区本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驻县(区)的武警、消防部队,县(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地方各税。
  4、建筑业税收一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税机关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对应纳的地方税收实行项目管理。对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后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其分包或转包工程的税收一律由总承包人负责代扣代缴,并向分包或转包工程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由工程所在地的地税机关负责征管。对跨县(区)的外来施工单位应进行报验登记并将外来施工单位作为正常纳税户进行纳税申报管理;对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外来施工企业(萍钢、萍矿、萍电下属的建筑安装企业除外),其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回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
  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萍钢、萍矿、萍电下属的建筑安装企业在各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所发生的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由各县(区) 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其他地方税收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
  5、房地产开发税收一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地税机关负责征管。房地产开发项目如因征用土地等涉及到多个县(区)的,其房地产税收由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机关所在的县(区)地税局负责征管。对跨县(区)并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萍钢、萍矿、萍电下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其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回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中央、省、市属单位和企业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地方税收,不属于建筑安装和房地产开发税收,其应纳的地方税收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
  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萍钢、萍矿、萍电下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各县(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所发生的房地产税收(指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以及开发期间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由项目所在地县(区) 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其他地方税收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
  6、按萍府发〔2005〕7号文件规定列举已纳入开发区地税局征管的单位和企业(附件2),仍由开发区地税局负责征管。
  7、未单独办理税务登记的建筑安装业和房地产开发挂靠企业和个人,应纳入被挂靠的建筑安装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征管,由被挂靠的建筑安装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管。
  8、其他由市政府确定或调整的由县(区)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地方各税。
 
  三、征管范围的其他规定  1、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安源区地方税务局和萍乡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管辖的城区范围内的纳税人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纳税人直接到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地税办证窗口办理。由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有关资料,负责审核并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2、各县(区)地税机关对外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企业外),应严格进行外来经营的报验登记管理。对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并符合条件(三个条件:一是合法取得《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二是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帐簿且在经营地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三是未实行承包或挂靠经营)的,其应纳的所得税可回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否则,其应纳的所得税应在经营地地税机关缴纳。
  3、市城区内(指安源区和萍乡经济开发区)的汽车销售公司的车辆营运税收、出租车营运税收、跨县(区)营运的社会客运税收和车船使用税,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所征收的税款按照各单位拥有的车辆数量比例进行分配。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单位的车辆营运税收,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车辆营运税收,按车辆牌照头位数区分,由各县(区)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市地方税务局要确保以上税收总额分配中市本级占20%以上。
  4、市城区内(指安源区、萍乡经济开发区和湘东区)的二手房转让销售所发生的地方税收,由市地税局设在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地税办证窗口统一征收管理,所征收的地方税收,除湘东区全额入库外,其他县(区)和市本级比照财政契税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5、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单位,以及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单位与其他县(区)(莲花县除外)通过独资、合资、合作、参股、联营、招商引资等方式新办和改制、改组、改造、扩建或搬迁的企业所发生的地方税收,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但在以上企业产生的地方财力分配上,由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市财政对企业所在县(区)按不超过50%的比例进行补助,列入每年度结算事项。
 
  四、严肃征管纪律,优化税收环境  1、各县(区)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地方税收征管范围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税收秩序。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税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管理和税源监控,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落实税收公开制度,切实提高税收征管能力和征管效率。
  2、各县(区)政府和乡镇(街道、管委会)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地方税收征管范围加强税收管理,大力支持与配合地税机关依法征税,优化税收经济环境。要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积极培植地方税源,切实提高税收收入质量,在努力完成税收任务的同时确保可用财力的有效增长。
  3、各县(区)在税收征管范围上有争议的,应书面报告市地方税务局进行确定。禁止擅自变更征管范围和越权征收,禁止跨范围和降低税率征税,禁止虚开发票和买卖发票,禁止利用财政返还引税、买税。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跨征管范围征税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征管范围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对所征收的税款予以划转,并给予一倍以上的处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追究其相应责任。
  4、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地税部门的工作支持与配合,发挥社会力量实现社会综合治税,尤其是公安、工商、银行、国税、稽征、交通、财产保险等部门要全力支持配合地税部门的日常征管工作。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和各县(区)交警大队要全力配合各级地税部门加强对车辆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对未按规定交纳应纳税收的车辆不予办理年检手续。司法部门要加大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严格依法治税,实现税收的公平公正,推动我市税收秩序和经济环境的不断优化。
 
  五、税收基数的调整和财力的划转  1、税收基数的调整。市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征管范围调整后税收计划的管理,对本次征管范围调整形成市本级下划的地方税收,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和相关县(区)组织人员予以核定,以下划征管范围的纳税单位和个人2006年度缴纳的地方税收为基数,加上全市2007年地税收入计划增长比例,由市地税局调增相关县(区)2007年地方税收收入任务,并相应调减市本级税收收入任务。同时,由市本级地税机关办理有关划转单位和个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
  2、调整征管范围后有关财力的划转。按照维护市本级财政既得利益的原则,从2007年起,对市本级下划县(区)地方税收基数所形成的财力,每年按照10%的比例递增上解市财政,并由市财政在年度结算中划转。
  3、附征、代征收入基数核定和收入划转。对调整税收征管范围涉及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代征的防洪保安资金等,随本次征管范围调整一并下划,收入基数比照下划税收基数的办法进行核定,收入上划比照财力划转办法上解市财政,由市财政在年度结算中划转。
 
  六、附则  以前有关税收征管范围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未尽事宜,授权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有关税收法规和本通知规定进行确定。
  本通知从二00七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单位和企业名单
  2、由萍乡经济开发区地税局负责征管的单位和企业名单
 
  二OO七年三月十日
 
  附件1:
  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单位和企业名单
 
  市百通公司
  市投资公司
  萍乡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萍乡市勘察测绘院
  江西慧和律师事务所
  萍乡市规划勘察设计院
  萍乡市建荣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
  萍乡市张家大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萍乡市东方仙浴娱乐城有限公司
  萍乡市振兴科技服务中心
  萍乡市兴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公司
  萍乡市煤气公司
  萍乡广利贸易服务公司
  萍乡市工程咨询公司
  萍乡市平实建材物业管理中心
  市供水公司
  萍乡市远东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萍乡市诚兴矿业开发利用设计事务所
  萍乡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江西省萍乡市赣西建筑设计院
  萍乡市兴建物业管理中心
  萍乡洪城大厦有限公司
  金建广告公司
  萍乡市建设职工教育培训中心
  萍乡市友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萍乡市诚实工贸有限公司
  萍乡市国土资源勘测设计院
  江西萍信律师事务所
  萍乡市益民城市规划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萍乡市兴建档案技术服务部
  萍乡市东方宾馆
  萍乡市百佬汇大酒店有限公司
  市人文公园发展有限公司
  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萍乡市康乐实业公司综合福利厂
  萍乡市创众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江西东方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
  市焦宝贸易有限公司
  市贝期特运动有限公司
  江西安源拍卖公司
 
  附件2:
  由萍乡经济开发区地税局负责征管的单位和企业名单
 
  市建筑设计院
  市水务局
  市交通局
  市鹅湖公园
  安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市蓝盾公司
  市体育中心
  萍乡沪固钢构有限责任公司
  萍乡市凤凰开关厂
  萍乡市佳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萍乡市必高实业有限公司
  萍乡市三善机电有限公司
  萍乡市求是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维新制漆(江西)有限公司
  萍乡市宝丽工装有限公司
  萍乡蓝翔机电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宝马实业有限公司
  萍乡市美景环保陶瓷有限公司
  萍乡市海雄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春光实业有限公司
  中冶集团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北京赛瑞斯机电设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安源热能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源管道分公司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