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审核程序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成国税函[2007]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7-03-06 生效日期:2007-01-01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
  我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复审权下放一年多以来,在各局的高度重视和认真操作下,总体运行情况较好,干部的业务素质提高很快,得到了出口企业的普遍好评,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办理程序繁琐、退(免)税进度缓慢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川国税发[2002]90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3]20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对《成都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试行)》(成国税函[2005]19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如下调整和补充:
  一、调整内容
  (一)出口企业的申报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调整为:生产企业申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明细表》均一式两份,一份装订在资料里,一份退回企业;《退税申请表》一份。
  (二)上报资料。《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要求的各局上报市局的资料调整为:每月将审核通过的数据填报《xx区国家税务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两份(格式见附件一),分户汇总表及明细表纸质资料不再上报。各局需将经市局审批后返还的《审批表》一份按年度装订成册,并进行归档管理。
  此外,市局将每月定时对各局的退(免)税资料进行抽查,即按各局的出口企业户数设置抽查比例,每月中旬进行抽查,全年抽查率为100%.
  二、补充内容
  (一)出口退税延期申报审核程序。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延期申报审核程序为:初审岗人员审核签字后报复审岗,复审岗人员审核无误经科长签章后上报市局退税处。(格式见附件二,上报市局份数为二份)
  (二)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业务。取消《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业务核查表》,凡有视同自产产品出口业务的企业,出口次月填报《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审核表》,凡比例超过50%的,上报市局审批,待单证收齐后,再申报《 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申报明细表》(格式见附件三、四,上报市局份数为二份)。
  (三)审批表上报时限:各局须于每月20日前上报审批表。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