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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南山区(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区税收利益分享操作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潮府[2007]2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4-20 生效日期:2016-12-11
 

深圳市南山区(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产业转移工业园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粤府[2005]22号),经潮州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南山区(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区税收利益分享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深圳市南山区(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区税收利益分享操作办法
  根据《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与潮州市人民政府联手推进产业转移协议书》有关规定以及中央、省现行有关财政体制,制定产业转移工业园内产业转移企业税收利益分享操作办法如下:
  一、产业转移工业园区(下称“园区”)产业转移企业统一由潮州市市级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统一税收征管。企业投产后缴交的流转税、所得税地方财政分成部分全额缴入潮州市级国库,剔除税收征收经费、出口退税负担以及财政专项奖励等应双方按规定分担的各项支出后,按4∶6比例在潮州市、深圳市南山区财政之间进行分配。
 
  二、园区内产业转移企业所缴纳的除流转税、所得税外的其它税费全部留归潮州市。
 
  三、年度终了3个月内,潮州市财政局按入园产业转移企业上年度税收征收情况、征收经费和出口退税及奖励金支出情况,做出分配方案,提供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核实确认后,由潮州市财政局办理分配资金的划拨,并将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本办法未尽事宜,双方可另作补充规定,如遇中央或省重大财政体制调整,再作相应修改。
 
  五、本办法与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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