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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个体货运车辆税收通告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4-28 生效日期:2007-05-01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为提高哈尔滨市个体货运车辆税收管理水平,方便全市广大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本着“简洁、高效、便民”的原则,我局委托黑龙江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哈尔滨一处代征哈尔滨市市区个体货运车辆相关税收。
 
  请广大纳税人在向该单位缴纳车辆养路费时,按月缴纳相关税款。对逾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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