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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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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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怀政函[2007]46号 |
发文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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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7-03-23 |
生效日期:2007-03-23 |
市直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严格非税收入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04]17号)精神,结合市本级非税收入管理的实际,经研究,现就规范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执收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怀化市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一式四份),报送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审批并严格执行,并报市财政局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备案。
三、除上述规定外,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怀化市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由执收单位提出初审意见,报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审核,并按下列程序和权限审批:对同一主体及同一收费项目,单项缓、减、免金额在2千元以下(含2千元),由执收单位审批,并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部门备案;单项缓、减、免金额在2千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由执收单位提出意见,经市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单项缓、减、免金额在20万元以上,由执行单位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市直各单位应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严格控制缓、减、免,不得缓、减、免不属于市本级的非税收入。要坚持收费项目公示,实行收(罚)缴分离,依法行政,依规收费。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来的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怀化市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怀化市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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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缓减免单位(│ │联系电话 │ │
│或个人)名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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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缓减免收入类│ │
│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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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缓减免收入项│ 应交金额(元) │申请减免金额(元│ 申请缓缴时限(天)、金额(元) │
│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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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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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缓减免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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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或个人(章): 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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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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