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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贝岭居等单位享受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地税营[2007]19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5-15 生效日期:2007-05-15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贝岭居等单位享受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6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为支持我市党政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对经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的我市党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及相关所属单位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可比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1〕260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2〕563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关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二、本市各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后勤服务中心等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提出的合理要求,应积极审核,报经市局研究解决。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贝岭居等单位享受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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