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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资料的通告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国税告[2007]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5-23 生效日期:2007-06-01
 

为确保增值税纳税申报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从2007年6月1日(申报期,税款所属期5月份,下同)起,统一规范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必报资料统一为八项,具体为: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 》 ;
 
  (二) 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使用小容量税控IC卡的企业,还需同时报送报税数据软盘);
 
  (三)《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或加油IC卡、《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五)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抵扣清单及电子数据,具体包括:
 
  1.《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及其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2.《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及其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纳税人取得的公路、内河货运发票,可以《认证结果通知书》及《认证结果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代替《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上报。
 
  3. 《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及其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接受可抵扣废旧物资发票的纳税人报送);
 
  (六)《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及其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报送);
 
  (七)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延期缴纳税款文书;
 
  (八)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关于部分必报资料的补充说明
 
  采用网上认证方式的企业可利用网上下载的相关软件,将网上认证的数据编辑打印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上报。采用前台认证方式的企业可手工填写或以《认证结果通知书》及《认证结果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代替《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上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可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打印;第(四)项为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加油站)填报资料;第(五)、(六)项资料由纳税人通过相关采集软件打印后报送。
 
  《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与其他申报资料一同准期报送。
 
  以上纳税申报资料各一式两份。
 
  三、纳税人申报所需表格可在各纳税申报大厅领取,也可登陆深圳国税网站(www.szgs.gov.cn)“表证单书下载”栏目下载。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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