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乐昌市铅锌矿业有限公司等十三户企业2006年度资源税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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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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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粤地税发[2007]139号 |
发文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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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7-06-27 |
生效日期:2007-06-27 |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减免乐昌市铅锌矿业有限公司等十三户企业2006年度资源税的请示》(韶地税发〔2007〕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乐昌市铅锌矿业有限公司等十三户企业因遭受“7.15”特大洪灾的影响,经济损失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及《关于继续支持我省灾区灾后复产落实税收扶持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75号)规定,同意减免乐昌市铅锌矿业有限公司等十三户企业2006年度资源税1245000元。
附件:乐昌市铅锌矿业有限公司等十三户企业资源税减免情况表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乐昌市铅锌矿业有限公司等十三户企业资源税减免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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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乐昌市林盛水泥厂 │ 8,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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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湖南湘乡石柱建筑工程公司 │ 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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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乐昌市汇力水泥有限公司 │ 4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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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铁隧道集团武广高速铁路项│ 100,000.00│
│ │目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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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乐昌市宏兴水泥有限公司 │ 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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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乐昌市坪石三益水泥股份合作│ 30,000.00│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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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乐昌市联达水泥有限公司 │ 8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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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乐昌市荣昌水泥有限公司 │ 6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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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乐昌市长兴水泥厂有限公司 │ 1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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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韶关昌泥建材有限公司 │ 6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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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乐昌市广龙萤石有限公司 │ 7,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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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乐昌市南岭水泥厂 │ 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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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乐昌市铅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7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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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24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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