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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国税注[2007]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7-07-17 生效日期:2016-12-11
 

市国税系统、地税系统各征管单位:.
  近期,有的单位反映在受理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时,事务所提供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的业务范围中没有“涉税鉴证”项目,并对其能否从事“涉税鉴证”业务产生了疑问.现对此问题明确如下:
  在2005年12月30日颁布(于2006年2月1日实施)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前,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师事务所只规定了涉税服务的业务范围,因此绝大部分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的经营范围中没有“涉税鉴证”业务项目。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中规定了“涉税鉴证”业务为税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为了解决税务师事务所经营范围中增加“涉税鉴证”项目问题,我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汇报,并正在同工商部门进行协商之中。因此,在这期间,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中没有“涉税鉴证”业务项目的,具备执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其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各单位应予受理。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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