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恒力化纤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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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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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苏国税函[2007]27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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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7-07-0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江苏恒力化纤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7]1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江苏恒力化纤有限公司是由香港德诚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化纤织造厂于2002年11月在苏州吴江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12000万美元,投资总额35000万美元,经营期限为50年,经营范围为生产纤维用聚酯和差别化化学纤维,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2005年11月、2006年5月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两次批复(苏外经贸资审字(2005)05098号、苏外经贸资审字(2006)05112号),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8200万美元,投资总额增至51400万美元,增资项目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确认,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3类第10条第1款。经苏州信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苏信所验[2006]第273-1号)验证,截至2006年11月29日,该公司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18200万美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的规定,我局意见,同意对该公司上述追加投资项目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