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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地税发[2007]48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9-21 生效日期:2007-09-21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强调如下:
 
  一、若无法明确运输业务的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可不填列发票中的“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但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
 
  二、关于发票作废重开的规定  (一)报送税控盘数据之前,纳税人可直接在税控盘里进行作废重开处理,并收回全部联次发票,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将各联次监制章作剪口处理。此外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应重点查验纳税人已作废的纸质发票,其相应的税控数据是否也已经作废处理。
  (二)税控盘数据报送之后,需要作废重开发票的,应开具红字(负数)发票。若全部联次能收回,开具红字(负数)发票时,比照上述第1点办理。税务机关应重点查验收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是否真实。若需要开具红字(负数)发票而又无法收回全部联次的,由受票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负数)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其主管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负数)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承运方(自开)或承运方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凭《通知单》给予开具红字(负数)发票。承运方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核纳税人开具的红字(负数)发票内容与《通知单》是否一一对应,若比对不符,应取消承运方开具的红字(负数)发票,并按货运发票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三)《通知单》应装订成册,比照发票保管的有关规定予以保管。
 
  附件:
  1.《开具红字(负数)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略)
  2.《开具红字(负数)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略)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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