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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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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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鲁国税发[2007]131号 |
发文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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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7-09-21 |
生效日期:2007-09-21 |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省、市国税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以下简称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国税局,是加强税收管理、简化办税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举措,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区县国税局一定要强化责任意识,按照总局和省局关于办理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的规定和要求,依法做好受理、核查、决定、送达等各项工作。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后,市国税局要加强对区县国税局的工作指导,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加强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与发票发售工作的协调,对取得最高开票限额准予许可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合理调整其发票用量,既要加强管理,又要满足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需要。
三、本《通知》下发之前,各市国税局已经受理的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按原规定权限办理;《通知》下发之后,统一由区县国税局办理开票限额行政许可事宜。10月底以前,省、市国税局汇总原作出准予许可的纳税人清单,列明纳税人名称、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开票限额、起止时间等详细信息,打印盖章后传递区县级税务机关,区县级税务机关依据清单在相关系统中录入信息,并对纳税人进行监督管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略)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