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国税发[2007]27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0-08 生效日期:2007-10-08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以下简称67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92号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时,应区别不同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工疗机构

  1、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为该企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企业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包括:《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汇总表》《北京市   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等);

  4、企业向残疾人实际支付工资的《工资单》;

  5、《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1,由各区县国税局、地税局自印);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除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工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其他单位)

  1、本条第(一)款第2-6项资料;

  2、企业全部职工的花名册(含残疾职工和非残疾职工);

  3、所安置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以及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确认证明。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申请享受92号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书面向纳税人出具减免税申请批复(样式见附件2,由各区县国税局自印);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向纳税人出具减免税申请(不予批准)的批复(样式见附件3,由各区县国税局自印)。
  符合政策规定的纳税人,申请减免营业税时,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京地税征[2006]287 号)文件执行,使用该文件中的各类文书。

  三、对符合92号通知第五条第(二)款条件并享受该通知第二条第(一)款政策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随同年度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资料和《关于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备案说明》(样式见附件4,由各区县国税局、地税局自印)。

  四、对纳税人既申请享受流转税(增值税或营业税,下同)税收优惠,又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应先向其流转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申请,经流转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凭流转税批复文件和《关于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备案说明》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所得税不再另行审批。

  五、对我市享受92号通知第一条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确定为每人每年3.5万元。

  六、符合92号通知第一条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应税劳务的应纳税额应及时足额入库,并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5,由各区、县国税局自印)。
  各区、县国税局对享受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其实际安置的残疾人的人数及规定的退税限额,按月对应退税款办理退库手续。

  七、根据92号通知规定,按月减征营业税的纳税人,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征营业税申报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6,由各区县地税局自印)。

  八、对纳税人发生67号通知第四条第(一)款所述情况的,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重新申请认定的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对安置残疾人单位进行年审时统一办理重新认定和审批手续。有关年审办法另行制定。
  对申请继续享受92号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自当年度减免税批复终止日期前30日内,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下一年度减免税手续。

  九、自2007年3季度(税款所属)起,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各区县国税局应将《享受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样式见附件7)上报市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各区县地税局应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减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情况统计表》(样式见附件8)上报市地税局(计会处)。
  原《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统计表》各区县国税局不再上报。

  十、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享受所得税政策的纳税人加强管理。
  各区县国税局应于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享受残疾人就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样式见附件9)上报市国税局(所得税处)。

  各区县地税局应于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20日内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减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地税局(计会处)。

  十一、对符合92号通知第四条规定享受残疾人个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关于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工疗机构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分别由市民政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另行下发。

  附件:1.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

  2.关于享受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的批复

  3.关于享受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不予批准)的批复

  4.关于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备案说明

  5.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6.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征营业税申报表

  7.享受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

  8.安置残疾人就业减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情况统计表

  9.享受残疾人就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

  2007年10月8日

附件:1.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

┌──────┬───────────────────┬─────────┬─────┐
│ 单位名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
├──────┼───────────────────┼─────────┼─────┤
│ 注册地址 │                   │   单位性质   │     │
├──────┼─────────┬────┬────┼─────────┼─────┤
│ 职工总人数 │         │安置残疾│    │残疾职工占职工总人│     │
│      │         │职工人数│    │   数的比例   │     │
├──────┴─────────┴────┴────┴─────────┴─────┤
│申请减免税证明资料:                                │
│我单位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
│7〕92号)第     条规定的                        (增值税 │
│、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并提交如下资料:                      │
│1、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为该单位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
│2、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
│3、单位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
│4、单位向残疾人实际支付工资的《工资单》;                      │
│5、单位全部职工的花名册(含残疾职工和非残疾职工)                  │
│6、所安置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及残疾人 │
│联合会、民政部门出具的确认证明;                          │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包括:                      │
│                                          │
│                      。                    │
│                                          │
│                                          │
│             (单位公章)                        │
│单位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
│年 月  日                                     │
├──────────────────────────────────────────┤
│                以上由纳税人负责填写                │
├───────────┬───────────────────┬──────────┤
│税务所意见:     │流转税管理科意见:          │主管局长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章)       │(公章)               │(局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注:1、凡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单位,均应填报本表,连同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2、本表“单位性质”栏,填写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或其他单位。
  3、本表“安置残疾职工人数”栏,填写纳税人实际安置的符合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残疾职工人数。
  4、本表“申请减免税的理由”栏中的提交资料,由纳税人在所提交的相关资料前的 中划“√”。
  5、本表一式两份,税务所和流转税管理科各留存一份。

  附件2
北京市   国家税务局
关于享受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的批复
  [(年份)]第  号

  (纳税人名称):

  你单位提交的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收悉。经审核,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的有关规定,同意自  年  月至   年  月对你单位从事的      业务享受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如你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重新申请认定的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因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退、减税条件时,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特此批复。

××区(县)国家税务局

(局 章)

年 月 日

  抄送:××区(县)地方税务局

  附件3
北京市   国家税务局
关于享受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
(不予批准)的批复
  [(年份)]第  号

  (纳税人名称):

  你单位提交的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收悉。经审核,不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 条第 款的规定,不得享受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如对本批复有争议,可于接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特此批复。

××区(县)国家税务局

(局 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关于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备案说明

**税务机关:

  我单位200 年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的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现说明如下:

  200 年度我单位职工总人数 人,安置残疾职工 人,残疾职工占职工总人数的  %。按照政策规定,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为  元,加计扣除额为  元。

单位名称(公章):

企业法人:

年  月 日

  附件5
  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
│单位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 公章 ) │                            │         │  │
├─────┼────────────────────────────┼─────────┼──┤
│ 注册地址 │                            │   单位性质   │  │
├─────┼─────────┬───┬──────────────┼─────────┼──┤
│职工总人数│         │安置残│              │残疾职工占职工总人│  │
│     │         │疾职工│              │   数的比例   │  │
│     │         │ 人数 │              │         │  │
├─────┴─────────┴───┼──────────────┴─────────┴──┤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
├───────────────────┴───────────────────────────┤
│主要产品及劳务名称:                                     │
│                                               │
│其中: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产品及劳务名称:                          │
├──────────┬──────────────────┬─────────────────┤
│    项目    │        序号        │    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
│          │                  ├─────────┬───────┤
│          │                  │   本月数   │  本年累计  │
├──────────┼──────────────────┼─────────┼───────┤
│    销售额    │         1         │         │       │
├──────────┼──────────────────┼─────────┼───────┤
│   销项税额   │         2         │         │       │
├──────────┼──────────────────┼─────────┼───────┤
│   进项税额   │         3         │         │       │
├──────────┼──────────────────┼─────────┼───────┤
│  进项税额转出  │         4         │         │       │
├──────────┼──────────────────┼─────────┼───────┤
│   应纳税额   │         5         │         │       │
├──────────┼──────────────────┼─────────┼───────┤
│  已缴纳增值税  │         6         │         │       │
├──────────┼──────────────────┼─────────┼───────┤
│本期应退增值税的限额│  7=35000/12×安置残疾职工人数  │         │   --    │
├──────────┼──────────────────┼─────────┼───────┤
│ 期初待退还限额余额 │         8         │         │   --    │
├──────────┼──────────────────┼─────────┼───────┤
│期初已交未退增值税余│         9         │         │   --    │
│     额     │                  │         │       │
├──────────┼──────────────────┼─────────┼───────┤
│  申请退还增值税  │10(如6+9<7+8,则为6+9,否则为7+8 │         │       │
│          │         )         │         │       │
├──────────┼──────────────────┼─────────┼───────┤
│ 期末待退还限额余额 │11(如6+9<7+8,则为7+8-6-9,否则  │         │   --    │
│          │        为0         │         │       │
├──────────┼──────────────────┼─────────┼───────┤
│期末已交未退增值税余│12(如6+9<7+8,则为0,否则为6+9-7 │         │   --    │
│     额     │        -8)        │         │       │
├──────────┴──────────────────┴─────────┴───────┤
│                   以上由纳税人负责填写                   │
├────────────────────────┬──────────────────────┤
│税务所意见:                  │流转税管理科意见:             │
│                        │                      │
│                        │                      │
│                        │                      │
│(公章 )                    │(公章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注:1、凡符合财税〔2007〕92号规定标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本表。

  2、本表“单位性质”栏,填写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或其它单位。

  3、本表“安置残疾职工人数”栏,填写纳税人实际安置的符合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残疾职工人数。

  4、本表“已交未退增值税余额”,是指符合国税发〔2007〕67号文件规定的本年度内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不足退还的部分;“待退还限额余额”是指本年度内各月应退增值税限额扣除已退增值税余额的和。“已交未退增值税余额”和“待退还限额余额”的年初年末数据均为零,不受本表内计算公式的限制。

  5、本表“本年累计数”为各月数之和。

  6、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所、流转税管理科和计统科各留存一份。

  附件6
  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征营业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
│单位名称(公│                        │纳税人识别号│     │
│  章 )  │                        │      │     │
├──────┼────────────────────────┼──────┼─────┤
│ 注册地址 │                        │ 单位性质 │     │
├──────┼────┬─────────┬─────────┼──────┼─────┤
│ 职工总人数 │    │ 安置残疾职工人数 │         │残疾职工占职│     │
│      │    │         │         │工总人数的比│     │
│      │    │         │         │   例   │     │
├──────┴────┴─────────┴─────────┴──────┴─────┤
│经营范围:                                       │
│                                            │
├────────────────┬─────────┬─────────────────┤
│       项目       │    栏次    │        金额        │
├────────────────┼─────────┼─────────────────┤
│本月营业税应税收入       │1         │                 │
├────────────────┼─────────┼─────────────────┤
│本月应交营业税税额       │2         │                 │
├────────────────┼─────────┼─────────────────┤
│其中:可享受本优惠政策的税额  │3         │                 │
├────────────────┼─────────┼─────────────────┤
│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限额      │4=35000/12×安置 │                 │
│                │残疾职工人数   │                 │
├────────────────┼─────────┼─────────────────┤
│上月未减征营业税限额      │5=上月9      │                 │
├────────────────┼─────────┼─────────────────┤
│本月可减征营业税限额      │6=4+5       │                 │
├────────────────┼─────────┼─────────────────┤
│本月实际减征营业税税额     │7(若3≥6则为6,否│                 │
│                │则为3)      │                 │
├────────────────┼─────────┼─────────────────┤
│本月减征营业税后应交营业税税额 │8=2﹣7      │                 │
├────────────────┼─────────┼─────────────────┤
│本月未减征营业税限额      │9=6﹣7      │                 │
└────────────────┴─────────┴─────────────────┘


  附件7
  享受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

  年  第 季度
  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企业户数
 
  

安置残疾职工人数
 
  

销售额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
 
  

入库增值税
 
  

已退还增值税
 
  

福利企业
 
  

本季度
 
?
?
?
?
?
?
?
?
  

本年累计
 
  

--
 
  

--
 
?
?
?
?
?
?
  

其他单位
 
  

本季度
 
?
?
?
?
?
?
?
?
  

本年累计
 
  

--
 
  

--
 
?
?
?
?
?
?
  

合计
 
  

本季度
 
?
?
?
?
?
?
?
?
  

本年累计
 
  

--
 
  

--
 
?
?
?
?
?
?



  注:各区县国税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本表上报市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8
  安置残疾人就业减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年  第 季度                    金额单位:万元

  

减征营业税统计数据
 
  

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统计数据
 
  

项目
 
  

企业户数
 
  

安置残疾职工人数
 
  

营业收入
 
  

应交营业税税额
 
  

可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应交营业税税额
 
  

实际减征营业税税额
 
  

同时享受流转税优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加计扣除额
 
  

单独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加计扣除额
 
  

加计扣除额合计
 
  

企业

  

户数
 
  

安置残疾职工人数
 
  

加计扣除额
 
  

福利企业
 
  

本季度
 
?
?
?
?
?
?
?
?
?
?
?
  

本年累计
 
  

--
 
  

--
 
?
?
?
?
  

盲人按摩机构
 
  

本季度
 
?
?
?
?
?
?
?
?
?
?
?
  

本年累计
 
  

--
 
  

--
 
?
?
?
?
  

工疗机构
 
  

本季度
 
?
?
?
?
?
?
?
?
?
?
?
  

本年累计
 
  

--
 
  

--
 
?
?
?
?
  

其他单位
 
  

本季度
 
?
?
?
?
?
?
?
?
?
?
?
  

本年累计
 
  

--
 
  

--
 
?
?
?
?
  

合计
 
  

本季度
 
?
?
?
?
?
?
?
?
?
?
?
  

本年累计
 
  

--
 
  

--
 
?
?
?
?



  注:1、 减征营业税统计数据按季填报。
  2、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数据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20日内填报(6月20日前)。3、各区县地税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本表上报市地税局计会处。

  附件9
  享受残疾人就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

  主管税务机关:                          单位:万元

  

项目
 
  

企业户数
 
  

职工 人数
 
  

安置残疾职工人数
 
  

加计扣除额
 
  

备注
 
  

福利企业
 
  

同时享受流转税和所得税
 
?
?
?
?
?
  

单独享受所得税
 
?
?
?
?
?
  

盲人按摩机构
 
  

同时享受流转税和所得税
 
?
?
?
?
?
  

单独享受所得税
 
?
?
?
?
?
  

工疗机构
 
  

同时享受流转税和所得税
 
?
?
?
?
?
  

单独享受所得税
 
?
?
?
?
?
  

其他单位
 
  

同时享受流转税和所得税
 
?
?
?
?
?
  

单独享受所得税
 
?
?
?
?
?
  

合计
 
  

同时享受流转税和所得税
 
?
?
?
?
?
  

单独享受所得税
 
?
?
?
?
?



  注:各区县国税局应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上报市国税局(所得税处)。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