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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通政办发[2007]13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0-11 生效日期:2007-11-01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拟订的《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办法
(南通市物价局 2007年9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改善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环境,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行政和事(企)业单位,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是指各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政府职能或提供特定服务的事(企)业单位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服务性收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并生产经营的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目录的一、二、三产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
 
  第五条 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物价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监察局、审计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组成的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
 
  第六条 实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优待证》制度。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发放《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优待证》,凭此证享受减免收费的相关待遇。
 
  第七条 市级行政和事业单位(含代收费部门和单位)对持有《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优待证》的企业实施减免收费(减免收费标准见附表),其中需上缴省部分由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代缴。
 
  第八条 实行减免收费后,各职能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取明确属于免收的各类基金(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服务性收费;但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履行的其他职责和管理服务范围不变。
 
  第九条 凡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取新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经市物价局审核后方可收取。
 
  第十条 各收费部门和单位应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范围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各收费部门和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减免台帐,年终报市物价局审核、汇总。
 
  第十二条 市物价、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收费项目由企业和其他单位提供服务的,当事人双方可在国家规定幅度内协商,有浮动范围的可按下限标准商定。  其他涉及商品进出口管理、道路车辆管理、建设工程管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项目的收费按有关规定办理,收费有浮动幅度的可按下限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生效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他规定同时不再执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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