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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内容分类: 贸易,商业与海关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9-08-15 生效日期:2009-08-15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做如下修改:
 
  一、停止执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停止执行第六十条中“对进口整车、零部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的规定。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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