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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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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林计发[2009]187号 |
发文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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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9-08-13 |
生效日期:2009-08-13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强化扩大内需林业项目资金管理,根据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中纪发[2009]16号)要求,我局决定组织开展扩大内需林业项目资金专项检查,同时督促各地各单位做好迎接国家相关部门的检查工作。现就专项检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积极有效举措。新增林业投资项目是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进一步拉动内需的重要领域,也是林业加快生态建设、加快林业民生工程建设的大好机遇,切实加强对中央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对扩大内需林业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对确保中央投资安全有效运行、保质保量完成扩大内需林业任务意义重大。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组织专门力量,做好自查工作,积极配合我局做好重点检查。同时,要高度重视国家相关部门开展的重点检查工作,做好汇报、沟通和接待工作。
二、专项检查的范围
本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截至2009年7月31日中央下达的扩大内需林业资金及配套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
三、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及时将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项目,包括营造林工程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是否编制了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是否编制了造林作业设计,建设任务是否落实到了山头地块。
(二)工程项目规划和立项是否科学合理,包括工程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是否依国家批复的规划编制,建设任务是否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完成。
(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建设程序是否依法合规,包括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建设用地、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是否落实,工程建设的招标、建筑材料的政府采购是否合规等;营造林工程使用的苗木是否具备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检验证、检疫证,大宗采购是否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四)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严格,包括资金使用管理是否合规透明,资金使用是否存在滞留、截留、挪用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准确、是否单独建账与核算;省级配套资金、企业和个人自筹资金是否落实。
(五)工程建设是否安全,包括造林质量和工程建设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尤其是涉及国有林区民生的棚户区改造工程,其建筑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要求。
四、专项检查的工作步骤
专项检查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从8 月15日开始,到9月10日结束。分为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2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8月15日-8月31日)
各地各单位根据专项检查提出的主要内容逐条对照自查,并填报扩大内需林业项目资金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情况表(详见附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举一反三,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二)重点检查阶段(9月1日-9月10日)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我局将组成重点检查工作组,选择部分地区和单位实施重点检查。被查地区和单位要积极配合重点检查组的检查工作,确保重点检查工作质量。
(三)重点检查工作组组成
我局组织重点检查工作仍以局驻各地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人员为主,监察部驻局监察局、局计资司、基金总站、长防办、天保办、三北局等单位参加。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四)报送自查和重点检查总结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和我局重点检查工作组要在9月10日前,将自查和重点检查情况的工作总结报我局计资司。
重点检查结束后,我局将根据检查情况总结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经验及存在问题,形成总体报告。
五、联系方式
计资司:联系人:李斌 电话:84238430
邮箱:84238430@forestry.gov.cn
监察部驻局监察局:联系人:胡中伟 电话:84238443
邮箱:hu850211@sina.com
附件:扩大内需林业项目资金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