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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里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满国税公[2006]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1-04 生效日期:2016-12-11
 

全市各出口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国税发[2005]197号)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上一年度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主管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
 
  二、对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机关按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受理、审核、审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第五条第二条等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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