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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通国税发[2006]1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1-12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市区第一、第二、直属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5]2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南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局"通知"第二条"备案要求"中的备案方式,我市统一采取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二、企业备案单证须存放在企业财务部门。
 
  附件: 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略)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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