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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在华提供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服务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东地税函[2006]1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1-16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华提供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咨询服务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12号,东地税函[2005]203号转发)的规定,为便于各分局征管操作,市局就外国企业在华提供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征税问题补充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外国企业向境内用户提供软件并对该软件的运行进行维护所取得的收入,应准确合理地划分软件使用费和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收入。对划分不合理或确实无法按实际划分的,在上级税务机关未明确划分规定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文件规定精神,暂按以下的规定划分:
  以不低于总收入的50%为标准,划分为软件使用费收入,并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
 
  二、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此时间之前发生的上述业务已作税务处理的,不作调整。
 
附件:举例说明
  某一外商投资企业,为了加强管理的需要,于2005年使用由其境外关联企业提供的成本核算系统,并由其境外关联企业在境外对该系统进行维护。合同约定,该外商投资企业无偿使用其境外关联企业提供的软件,但要按年支付2000欧元的维护费。那么,境外企业2005年取得的2000欧元维护费是否征税?如要征税,如何计算征收?
  答:1、由于该境外企业对软件使用费和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收入划分不合理,因此,对其2005年取得的2000欧元维护费,应按不低于50%为标准,确定为软件使用费收入,并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
  2、具体计算:(设填开纳税凭证当日,1欧元=9.961人民币)
  ①营业税=(2000×9.961) ×50%×5%=498.05(元)
  ②预提所得税=[(2000×9.961×50%)-498.05]×10%=946.30(元)
  3、由于境外企业在境外对该系统进行维护,因此,划分为维护费收入的另一部分,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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