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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国税函[2006]1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1-13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单证备案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真做好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落实工作。税收管理员要将备案单证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退税部门要按照总局要求设置专职岗位,负责出口企业备案单证的日常检查工作。对出口企业违反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行为,要按规定及时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和处罚。
 
  二、我省出口企业的单证备案应采取第一种方式,并应存放在财务部门。若出口企业情况特殊需采取第二种方式的,需报经市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批准。为便于备案单证与退税申报资料的核对,我省对《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作了适当调整(见附件),增加了备案单证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所属期等内容,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实际,作必要调整。
 
  三、2006年1月1日以后的出口货物(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必须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各市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备案单证核查办法,对日常审核中发现的疑点,要及时调取备案单证审核,充分发挥单证备案管理制度防范骗税的作用。
 
各市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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