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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地税函[2006]8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2-23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对越权执行审批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范围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自查发现的问题必须予以纠正,并将有关情况于2006年3月15日前上报省局。

  二、地税部门受理符合《通知》第二点规定的纳税人提出的汇总纳税申请,必须层报省局,由省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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