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升级工作的紧急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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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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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穗地税函[2006]2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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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6-01-1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升级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地税函[2006]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标准由原来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省局对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升级为1.6版,是贯彻执行《决定》的重要措施。2006年1月份税款申报期已到,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应高度重视,采用各种方式切实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辅导,确保申报软件及时升级,扎实稳妥地推进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工作。
二、实行明细申报和明细补录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申报2006年1月份个人所得税时应使用1.6版申报软件,但对在申报期内实现申报软件升级确有困难的扣缴义务人,仍可用1.5版申报软件计算汇总税款,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申报。
(一)暂采用广州市地税局专网申报方式先汇总申报,待完成软件升级后再补录明细资料。
(二)登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http://www.gdltax.gov.cn/),直接在申报网页上填报和上传汇总申报数据,事后再补录明细资料。
三、在指导扣缴义务人及时升级使用1.6版申报软件的同时,应加强对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调整后依法申报的宣传辅导,尤其在明细申报的填写规则上要着重明确:
(一)使用1.6版申报软件申报或者补录2006年1月1日前(即所得期为2005年12月及以前)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时,仍按照原来的填写规则和标准填报有关的减除费用。
(二)使用1.6版申报软件申报或者补录2006年1月1日后(即所得期为2006年1月及以后)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由于申报软件设定的法定费用扣除标准已经改为1600元,因此,填写规则不允许在扣除项目的“其他”一栏填写任何减除费用数据。
四、各单位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采取问题报告单、“大集中”论坛等形式向市局个税办、上线办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