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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哈密市普通商品住宅一级市场契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哈市府办发[2006]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1-12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哈密市从2005年开始征收房屋契税,征收税率按3%计征。近期,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现将哈密市普通商品住宅一级市场契税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1、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含140平方米)按3%的标准减半征收契税;
  2、单套建筑面积超过140平方米按3%的标准征收契税;
  3、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凡在2005年11月30日以前签定购房合同的(含11月30日)按3%的标准征收契税;2005年12月1日以后(含12月1日)签定购房合同的按3%的标准减半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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