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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国税函[2006]8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3-0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1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度已离任回国的使领馆馆员名单已在省局服务器“车购税/驻外使领馆回国人员名单目录”上公布,请各地及时将本地区人员名单下载,并核对已办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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