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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涉及出租汽车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
内容分类: 其他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财综[2006]3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3-30 | 生效日期:2006-04-01 |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交通厅:
为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因燃油涨价增加的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4月1日起取消涉及出租汽车的两项政府性基金,即全省范围内对出租汽车征收的公路客运附加费和哈尔滨市区对出租汽车征收的城镇公用事业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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