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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国税函[2006]12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3-22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对照检查现行工资列支的有关规定,严禁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目前我区企业执行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桂财税[2005]60号)规定,人均计税工资960元/月;二是经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批准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分解下达的工效挂钩工资。凡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必须坚决按照总局《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对个别国税机关和地方政府擅自提高或越权提高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要查明原因,按照总局《通知》要求予以纠正和处理,并以市局为单位分别于3月28日和4月25日前,将纠正、处理情况通过区局FTP/所得税处汇总报送区局(所得税管理处、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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