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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西省煤炭集团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赣地税函[2006]2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3-1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提取2005年机关管理费的请示》(赣煤集团文[2005]17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600万元总机构管理费,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具体企业和金额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你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附件: 江西省煤炭集团2005年度所属企业分摊管理费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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