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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南车集团铜陵车辆厂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国税函[2006]6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3-17 生效日期:2016-12-11
 

铜陵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2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 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194号)等规定,现就中国南车集团铜陵车辆厂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5年度起,中国南车集团铜陵车辆厂由中国南方机 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 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南车集团铜陵车辆厂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 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所在地主管国 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并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南车集团铜陵车辆厂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 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管和检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四、中国南车集团铜陵车辆厂2005年度向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上交技术开发费71万元,准予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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