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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国税函[2006]5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3-1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邦财产保险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1号)规定,现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度起,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宁波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成员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管和检查。
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我省分支机构全省汇总纳税年度申报,应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向省国税局办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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