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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三峡分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鄂国税函[2006]6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3-2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宜昌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银行三峡分行对湖北省三峡中信开发公司贷款本金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宜市国税发[2005]172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中国银行三峡分行对湖北省三峡中信开发公司贷款本金损失16255.02821万元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损失若有收回,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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