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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国税函[2006]15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4-20 生效日期:2006-04-20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20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鉴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财务管理体制的变化,为支持企业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从2006年度起,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所属成员企业不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按汇总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考虑到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江苏化工经营部(以下简称“江苏化工经营部”)2005年度经营亏损的实际,同意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江苏化工经营部所属南京、无锡、苏州、昆山、南通、镇江、江阴化工经营部2006年度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由江苏化工经营部按汇总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的4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及江苏化工经营部所属成员企业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督检查。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各级成员企业的日常管理,认真受理审核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督职责。
 
  四、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已预缴的税款不再办理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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