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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国税函[2006]14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4-06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2005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实现的应纳所得税额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有限公司汇总后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预缴比例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结算缴清。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由各市分公司暂按实现应纳所得税额的15%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然后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有限公司汇总后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预缴比例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清算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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