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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残疾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梅地税发[2009]20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9-09-21 生效日期:2009-09-21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税收法规,经市局研究,对残疾人本年减征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作出以下规定:
 
  一、对残疾人本年减征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幅度按照本人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收入情况来确定,具体暂定为: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不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减征50%;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为60,000元以上至80,000元(含80,000元)的,减征30%;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为8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含100,000元),减征10%;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为100,000元以上的,不予减征。
  残疾人同一所得跨越以上各个收入区间的,实行全额累进适用减征比例,不得分段计算。
  对于当年新招用的残疾人没有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作为参考数据的,本年一律按照30%的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
 
  二、享受减征残疾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残疾人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界定为残疾,并取得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残疾
  人有效证件的个人。
 
  三、审批要求
  (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人,由其就职所在单位统一办理有关减征个人所得税事宜。
  (二)办理减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核发的残疾人、革命伤残军人、残疾职工的有效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的减征申请报告及申请人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收入情况。
  3、主管税务部门规定的相关资料。
  (三)必须在当年度内提出申请和办理减征手续。
  (四)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办理,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对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资料及有关事项。
 
  四、对纳税人以欺骗等手段骗取减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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