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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一般纳税人管理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江国税发[2006]4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4-10 | 生效日期:2006-04-10 |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市局对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23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歇业、破产、解散、撤销或经营地点、住所迁移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的,以及发生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其他情形,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必要时要进行实地考察。据此,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先接受必要的税务检查,办结一切涉税事项,包括稽查查补税款以及存货的处理,防伪税控企业还需按规定缴销“两卡”及未用发票,然后由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填写《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报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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